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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