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