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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