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