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十五条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