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十三条

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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