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十二条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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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