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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