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