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