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