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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