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