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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