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