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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