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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