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