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