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