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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