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