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