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四)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五)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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