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八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