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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