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海关的卫生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