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海关的卫生监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