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