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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