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海关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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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