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