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