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