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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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