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海关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