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海关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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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