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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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