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第二十七条主管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