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海关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海关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海关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海关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