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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