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第二十四条海关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