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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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