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