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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