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关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