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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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