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