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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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