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