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海关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