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