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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