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