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