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十三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到该地的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