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到该地的海关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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