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海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