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海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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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