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十一条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