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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