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条
主管海关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主管海关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主管海关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