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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