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