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