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依法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没收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发现违法线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